日期:2013-06-09 10:54
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作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上述活动。其中,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与有关部门商议后报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