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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监事会制度》等六个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9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文 件粤汽用商【2013】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监事会制度》等六个制度的通知各会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粤汽用商【2013】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监事会制度》等六个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长办公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会长同意,现将《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监事会制度》等六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秘书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理事会制度;
3、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监事会制度;
4、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5、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信息披露制度;
6、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重大活动备案制度。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2013年5月18日
主题词:印发 制度 通知                                  
抄 送:                                                   
商会秘书处                              2013年5月18印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 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 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 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须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设置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通过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研究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机构开展工作的事宜;
(七) 讨论吸收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对不遵守商会章程、不履行职责、违规违纪的会员,提议监事和会长作出处分或除名处理,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通过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和会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九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常务副会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列》和《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在会议现场举行,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新选举出的理事会理事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举荐,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计票人、唱票人非会员代表则无须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如候选人所获票数未能达到本制度所规定数量时,由负责组织本次换届选举的的理事会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经理事会批准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的临时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新的临时会长人选,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临时会长任期至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限届满。
    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其他本会认为需要向会员或社会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网站,其他信息,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失实公告,以减轻可能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处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签发。
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否则,由该理事对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重大活动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作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上述活动。其中,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与有关部门商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并通知各会员单位,或进行纠偏后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同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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